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晓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0********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3民初2504号 |
案号 |
(2022)冀0503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毛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偿还赔偿款23,663.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由被告毛晓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