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0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2民初6933号
案号
(2022)皖1222执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京美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6560653.61元及利息(自原告款被扣划之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算,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徽京美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和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00元;三、被告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太和县伏特电源有限公司、谢磊、张美连、李树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664元,减半收取67332元,由被告安徽京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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