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5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2民初5168号 |
案号 |
(2022)皖1222执1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汪春青、王梅、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绍勇本金3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6日起按本金37500元、月利率1%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汪春青、王梅、汪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