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8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5047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范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寿春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999.19元、利息666.69元、费用675.72元,合计7341.6元,并从2021年5月26日起以本金599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二、范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寿春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寿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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