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82民初4527号 |
案号 |
(2022)皖1882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国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息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