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2********1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初1616号 |
案号 |
(2022)桂0603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勤向原告蓝海连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原告蓝海连均已预交),由被告张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