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4********1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4民初765号
案号
(2022)湘0424执恢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亮赔偿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349141.2元;二、被告谭仁水赔偿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185940元;三、驳回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各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5元,由被告向亮承担5000元,被告谭仁水承担1653.5元,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承担285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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