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1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4民初765号 |
案号 |
(2022)湘0424执恢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向亮赔偿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349141.2元;二、被告谭仁水赔偿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185940元;三、驳回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各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5元,由被告向亮承担5000元,被告谭仁水承担1653.5元,原告刘小红、康桂英、阳天根承担285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