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泽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23民初2302号 |
案号 |
(2022)湘0623执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泽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英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原告张小英支付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刘泽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