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益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7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娄中民三终字第137号
案号
(2022)湘1322执恢1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撤销该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二、由上诉人康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被上诉人王华斌、邓胜华、张毅雄以及肖鹏程借款6788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合计16000元,由上诉人康益生承担12000元,被上诉人王华斌、邓胜华、张毅雄以及肖鹏程承担4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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