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三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1********6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121民初1739号
案号
(2022)湘1121执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三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林东、黄洪路、李华货款29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黄三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林东、黄洪路、李华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621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被告黄三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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