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三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1********6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1民初1739号 |
案号 |
(2022)湘1121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三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林东、黄洪路、李华货款290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黄三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林东、黄洪路、李华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6213.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计493元,由被告黄三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