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16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兵1202民初2059号 |
案号 |
(2022)兵1202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密钦泊利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哈密钦泊利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141357.2元、逾期利息(以3090000元为基数,截止2021年8月30日为903653.33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15.4%计算)、复利(借期内复利2581.38元,逾期复利以141357.2元为基数,截止2021年8月30日为41339.13元,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哈密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雪、尹忠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6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由被告哈密钦泊利金属有限公司、哈密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雪、尹忠杰负担201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