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忠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兵1202民初2234号 |
案号 |
(2022)兵1202执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密鑫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哈密鑫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307395元、逾期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截止2021年8月30日为1211622.5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复利(借期内复利8989.98元,逾期复利以307395元为基数,截止2021年8月30日为82765.93元,2021年8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哈密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忠利、尹忠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46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8元,由被告哈密鑫润商贸有限公司、哈密市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忠利、尹忠杰负担273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