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欣洲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68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2民初8330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4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欣洲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4995828.83元、截至2014年9月21日的利息669662.71元及之后利息、罚息(利息按照年利率7.8%计算,罚息按照年利率3.9%计算,均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对被告连云港欣洲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海县安峰镇牛安路东侧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款在以上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宜明、徐爱娟对判决的第一、二项内容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627元,由被告连云港欣洲矿业有限公司、孙宜明、徐爱娟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在三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027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宜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66083568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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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海县安峰镇安北村牛安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