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1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03民初650号 |
案号 |
(2022)粤0803执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杨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27日的透支款本金11239.5元、利息847.56元、违约金893.89元、其他费用149.95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