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维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6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102民初1253号 |
案号 |
(2022)粤51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1的正常本金余额17375.81元、逾期借款本金8325.23元、利息648.82元、罚息114.72元、复利10.1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二、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2的正常本金余额7322.66元、逾期借款本金3508.42元、利息275.57元、罚息48.34元、复利4.3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三、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3的正常本金余额3010.02元、逾期借款本金768.05元、利息100.42元、罚息10.59元、复利1.5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四、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4的正常本金余额1442.34元、逾期借款本金308.40元、利息46.98元、罚息4.26元、复利0.7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五、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5的正常本金余额4558.63元、逾期借款本金836.69元、利息145.87元、罚息11.53元、复利2.1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六、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6的正常本金余额870.08元、逾期借款本金148.98元、利息27.63元、罚息2.05元、复利0.4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七、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7的正常本金余额5400.51元、逾期借款本金767.48元、利息168.55元、罚息10.57元、复利2.4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八、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8的正常本金余额1005.71元、逾期借款本金128.05元、利息31.10元、罚息1.75元、复利0.44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九、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09的正常本金余额6509.64元、逾期借款本金787.31元、利息200.53元、罚息10.85元、复利2.92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0的正常本金余额3857.77元、逾期借款本金444.12元、利息118.41元、罚息6.11元、复利1.7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一、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1的正常本金余额4210.33元、逾期借款本金462.22元、利息128.81元、罚息6.37元、复利1.87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二、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2的正常本金余额4337.80元、逾期借款本金1772.96元、利息157.42元、罚息24.43元、复利2.4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三、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3的正常本金余额3854.71元、逾期借款本金761.67元、利息124.38元、罚息10.50元、复利1.8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四、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4的正常本金余额5212.59元、逾期借款本金1641.28元、利息179.84元、罚息22.62元、复利2.7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五、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5的正常本金余额3736.96元、逾期借款本金2711.44元、利息158.18元、罚息37.38元、复利2.6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六、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6的正常本金余额6311.94元、逾期借款本金1610.54元、利息210.58元、罚息22.20元、复利3.18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七、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7的正常本金余额5733.50元、逾期借款本金1334.56元、利息188.84元、罚息18.38元、复利2.8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八、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28450018的正常本金余额7538.51元、逾期借款本金1611.97元、利息245.57元、罚息22.21元、复利3.6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5日);十九、上述第一至十八项判决中的借款自2019年6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05169002845)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0.95%/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235%/月计,被告林维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二十、驳回原告广发银行对被告陈新容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