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仰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102********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102民初39号
案号
(2022)粤51执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仰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逾期借款本金17398.5元及该款利息[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的逾期利息4183.82元、逾期罚息260.33元、逾期复利66.5元,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3300785)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陈仰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正常借款本金115443.89元及该款利息(其中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1%/月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43%/月计,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1.43%/月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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