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02********0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1409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4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永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社借款50000元及利4息(2019年11月29日之前利息为17747.88元;后续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6.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500元;二、被告王勇、包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永建追偿;三、驳回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被告肖永建、王勇、包娜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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