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3刑初32号
案号
(2021)皖1823执1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段景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刑初字第002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景绪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羁押84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颜小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张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60-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郑亚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五、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423112.46元予以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清单参见附件1;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清单参见附件2;借款人房产抵押清单参见附件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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