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文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1********4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8民初1591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2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文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借款本金40946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1年4月29日应付的利息为3658.4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71.88元,手续费1310.34元,以上合计5740.68元。之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照编号为13270120190006260《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岗路支行对被告康文会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冀a1r8h2小型汽车的奇瑞牌汽车一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元,由被告康文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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