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瑞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2********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3民初2743号 |
案号 |
(2022)冀0503执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借款本金2908.28元、利息101.3元及罚息、复利(以各期未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瑞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