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5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4民初3974号 |
案号 |
(2021)湘0524执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廖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明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的利息为49919.92元,合计549919.92元,2020年11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被告廖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明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被告廖非凡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廖非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飞追偿。四、驳回原告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给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阳明,或者支付到本院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026407991101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廖飞、廖非凡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