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2********5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4民初3974号
案号
(2021)湘0524执1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廖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明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的利息为49919.92元,合计549919.92元,2020年11月4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被告廖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明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被告廖非凡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廖非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飞追偿。四、驳回原告阳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给付款项直接支付给本案原告阳明,或者支付到本院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账号:800264079911018)。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廖飞、廖非凡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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