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843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4705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000976.6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31日尚欠利息4596.36元,后续利息以1000976.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6000元;二、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陆裕虎、张德强对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保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6元,由被告江苏天之香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陆裕虎、张德强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德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11704020843C
登记机关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大道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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