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3289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银生装修欠款53573元及利息(以535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保全费556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沈强负担(原告已缴纳,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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