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志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59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民初4814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志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三洋、卢正军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志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