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宏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0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4878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0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宏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王正艳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8元,由被告刘宏刚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