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3791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光才劳务款16450元及利息(以16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沈强负担(原告已预交,可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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