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3791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光才劳务款16450元及利息(以16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沈强负担(原告已预交,可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