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4969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恢1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为、朱双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第4页/共6页二、确认原告刘锐对登记在被告蔡为名下的位于宿迁市淮海建材装饰城3幢309号房屋的折价、拍卖或者变价所得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刘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蔡为、朱双玲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未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