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同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829********3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3民初5236号
案号
(2022)冀0503执5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同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金翼建材有限公司苯板款15999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付苯板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邢台金翼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0元,减半收取计2,825.0元,由被告崔同立负担1750元,由原告邢台金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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