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03********8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3民初168号
案号
(2022)冀0503执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韩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旭生653820.46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653820.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上述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53820.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4元由被告韩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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