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3********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2民初7482号 |
案号 |
(2021)冀0102执3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军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4元,由二被告负担8595元,原告负担19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