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3********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7482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3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军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4元,由二被告负担8595元,原告负担195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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