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03********3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821刑初32号
案号
(2021)皖1821执19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郎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黄富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家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31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旭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何力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8年4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奕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廖凯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江秀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钟良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文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各被告人退缴以及侦查机关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款项,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其中,黄富杰、刘家华、何力旭、廖凯星、钟良杰、张文斌共同退赔被害人陆明荣、涂序椿、付治邦、靳坤立、盖玉华、詹明月、曾伟雄的经济损失;黄富杰、吴旭颖、何力旭、李奕涛、江秀兰共同退赔被害人余晓勤、刘焕哲、陈茂、叶中、陈军、韩磊、叶仕良、周水的经济损失。十一、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3部、固态硬盘1个,予以没收;侦查机关冻结的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资金95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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