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8********0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6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2)皖1226执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军、陈德梅欠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罚息,定于2020年6月18日偿还本金1万元,同年10月15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以后每月15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最后一期偿还借款4万元及所欠全部利息、罚息(其中30万元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罚息从2019年5月12日起计算;20万元利息从2018年5月15起计算,罚息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20万元利息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罚息从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已付利息73273.34元从中扣除);二、若胡军、陈德梅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胡军、陈德梅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原告信贷系统显示的胡军欠款数额为准)申请强制执行;三、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张玉玲、潘光辉抵押的房产(登记在房地产他证颍房局监字第99023902号项下的房地产权证号99007808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295元,减半收取计5647.5元,由胡军、陈德梅、张玉玲、潘光辉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