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2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21民初8113号
案号
(2022)皖0321执1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宏剑、徐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35825.5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46091.5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2日起;以46950.7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4日起;以242783.2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差旅费312元;二、被告汪杰、欧秀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计3780元,由被告汪宏剑、徐雪、汪杰、欧秀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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