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劝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7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335号 |
案号 |
(2022)甘0502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劝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治国代其归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6年2月2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应扣除被告张劝生于****年**月向原告丁治国归还的利息2000元);二、驳回原告丁治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劝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