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2********0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3625号 |
案号 |
(2022)甘0502执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富芳平、张小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靳小娜借款本金82000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6102元、后续逾期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富芳平、张小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3-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