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亮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5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3139号 |
案号 |
(2022)甘0502执恢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亮亮欠张娟娟借款109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之前归还张娟娟借款1万元,于同年11月15日之前归还借款3万元,于2020年2月1日之前归还借款3万元,于同年5月1日之前归还借款39000元;如胡亮亮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娟娟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借款;二、张娟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2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310元,由胡亮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