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5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2民初6372号
案号
(2022)湘0182执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易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阳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4520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段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李阳负担73.5元,被告易超负担81.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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