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毫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23********0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3民初987号
案号
(2021)湘0423执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裕田、伍毫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尹锋货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2元,由被告冯裕田、伍毫胜负担14824元,原告负担17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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