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毫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0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3民初987号 |
案号 |
(2021)湘0423执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裕田、伍毫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尹锋货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2元,由被告冯裕田、伍毫胜负担14824元,原告负担17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