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201********2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兵1202民初943号
案号
(2021)兵1202执1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玉宝向原告赵忠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原告支付的100000元利息予以扣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建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邮寄费30元,合计8830元,由被告王玉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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