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妃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11********2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448号
案号
(2022)粤0891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妃文结算实欠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0496元,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款10496元(已当庭支付);2020年10月1日前还款15000元;2021年10月1日前还款15000元;2022年10月1日前还款15000元;2023年10月1日前还款15000元。二、若被告梁妃文未能按以上约定日期支付货款,则按欠款额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35.28元,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054.28元,被告梁妃文负担781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9670.56元,本院予以退回4835.28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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