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艳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6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1292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6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3页/共4页被告蔡宏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新勇38000元。被告蔡宏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李艳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蔡宏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2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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