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6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1292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6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3页/共4页被告蔡宏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新勇38000元。被告蔡宏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李艳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蔡宏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