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1********6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10125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1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星星、韩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娜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韩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娜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7元,减半收取2198.5元,由被告武星星、韩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