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6********5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3民初7037号
案号
(2022)冀0503执5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泽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21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陈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泽伟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陈小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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