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僧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1********1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3民初5438号
案号
(2022)冀0503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僧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贷款期限内的利息4,847.85元及罚息;自2011年5月7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的罚息,以2.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46625‰计算;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46625‰计算。二、驳回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及1.3万元借款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被告程僧合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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