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3********4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4426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2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秀云、贾民军、刘建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763.71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再扣减利息207.95元、滞纳费0.24元);二、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被告杨秀云、贾民军、刘建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