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加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4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4民初3250号
案号
(2021)皖1524执25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成阔建房款84485.5元及欠付期间的利息(其中69023.9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15461.6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成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被告廖加义承担;评估费3000元,由原告张成阔承担1000元,被告廖加义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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