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1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5民初4909号 |
案号 |
(2022)皖1125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甲方(钱宏明)一次性赔偿乙方(杨家义)总计捌万元人民币整(小写80000.00元),前期已赔偿乙方医药费肆万贰仟元整(小写42000.00元),剩余叁万捌仟元(小写:38000.00元)按月分期付款(三年内付清)。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二、甲乙双方同意放车。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永无纠缠。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钱宏明支付杨家义6000元,下剩32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起事故中,钱宏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与步行的杨家义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钱宏明、杨家义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钱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家义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杨家义和钱宏明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钱宏明应按照调解协议向杨家义赔付下剩款3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宏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家义各项损失3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钱宏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