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三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4546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恢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宏勇、王三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84751.27元(计算至2019年6月14日),律师代理费8000元,共计1492751.27元,并自2019年6月15日起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张宏勇、王三慧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对张宏勇、王三慧共有的位于定远县连江镇合蚌路西侧(房地权证号:定远县连江镇字第000313529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若被告张宏勇、王三慧提供抵押的房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舒玉松、何秀玲共有的位于定远县连江镇合蚌路东侧(房地权证号:连江镇字第00042141号)房地产;被告杨文甫、吴莉梅共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园坛街1号6幢3室(不动产权证号:(2015)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0642号)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舒玉松、何秀玲、杨文甫、吴莉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宏勇、王三慧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35元,由被告张宏勇、王三慧、舒玉松、何秀玲、杨文甫、吴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