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富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5民初1003号 |
案号 |
(2022)皖1825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富国尚欠原告吕美兰借款300000元,该款由被告陈富国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20000元,2022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返还借款40000元,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2月31日前各返还借款50000元;二、若被告陈富国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吕美兰有权要求被告陈富国立即返还借款360000元(已给付的款项从中扣除);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陈富国负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吕美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