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有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7********27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27民初2582号 |
案号 |
(2022)皖0827执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有国、林雪梅支付原告吴雷付、赵凤玲工资4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王有国、林雪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缴费账户:账户名称-望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望江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3263630010941594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